劳动维权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原则上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选择权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9日 09:04   点击量:[]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8日,申请人徐某入职被申请人某网络研究院交付工程师岗位,双方签订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11月30日、2024年6月28日,双方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分别将劳动合同截止期限变更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2025年1月2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于所依托的科研项目完成结项时终止。7月25日,网络研究院向徐某出具《劳动关系终止通知函》,以科研项目完结为由于2025年8月8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9月10日,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网络研究院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30581.01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网络研究院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28437.68元。

【法理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至2024年12月31日徐某与网络研究院第二次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双方已成就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在网络研究院未举证证明徐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徐某已享有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网络研究院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在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25年1月21日续签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于所依托的科研项目完成结项时终止。该合同虽然符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表面特征,但实为网络研究院违反诚信原则,故意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就原因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依然成就,徐某有权主张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网络研究院单方终止与徐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网络研究院应向徐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案例来源:山东省2025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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